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发包方也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基于法律的灵活性要求,该法还规定了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种类。
其次,对承包方交回土地问题也进行了规制,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再次,顺应总则对妇女权利的特殊保护,还规定妇女结婚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后对继承权的保护也作出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和“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
2、在承包权流转方面
首先确立了流转的方式和原则,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平等协商原则,自愿有偿原则,所有权和用途固定原则,流转期限限制原则(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原则以及优先权等原则。
其次,对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的确定和收益归属作了规定。
再次明确了流转的书面合同以及相关关系变动情况等问题。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最后,对流转中的互换、转让和入股进行了简要规范。
三、多样化承包方式:农业经营的“助推器”
鉴于农村土地的复杂性,除了耕地和林地之外,还有“四荒”土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这些土地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而“四荒”土地又是我国土地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合理的开发和充分的利用,可以保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确立多样化的承包方式以使这些“四荒”土地发挥其潜力和价值,可以说是农业经营的一台“助推器”。
关于承包方式,该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可以将其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并应签定承包合同。
关于承包主体,该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公示公信,该法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关于继承,该法规定,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四、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权益救济的“防护堤”
承包法从本质上来讲,还是侧重保护农民的权利保护尤其是私权保护,而私权保护除了明定私权范围外,更重要的是要一套救济措施。承包法从争议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方面为承包方的权益提供了“防护堤”,显然,这也是可圈可点之处。
(一) 承包争议的解决:
规定了承包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行使选择:(1)协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决是最终解决途径。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通过督促法律义务的履行以保证法律权利的实现,该法规定了三项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发包方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的8种情形作了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作了规定。(2)行政责任。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这部土地承包法是耕耘土地的“大铁犁”,是理顺关系的“润滑剂”,是农业经营的“助推器”,是权益救济的“防护堤”。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法,我国也在加紧制定物权法,承包法的出台无疑是物权法前夕的一个美好“福音”,它有利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稳定和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明年3月1日,这部重要农事法律将要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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