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农户经营“两张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重建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势在必行。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家庭经营制度改造有各种主张,归纳起来:一是国家所有,农民永佃。二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农民私有。三是以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四是实行有条件的土地私有制,比如:限制土地买卖以防止土地向少数人集中或兼并;归还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必须建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等。
韩俊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归自然人所有不是决定性的,决定性的是土地权利在法律上清晰和有保障。因此他提出,不能孤立地谈农村内部土地制度的改变,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城乡一起考虑,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来考虑。至于如何改革,他提出首先要界定产权;其次,要明晰土地权利并在法律上有保障。如果没有法律保障,谁都可以侵犯,就是私有化,又有什么用呢。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并非一定影响土地权利。韩俊分析说,德国土地虽然是国家的,但农民有12年的使用权,它的权利非常清楚,因此并不影响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有专家建议,要提出一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线图”,首先从共同共有转向按份共有;然后实行永久化的租用,并使之物权化;最后宣布这个使用权就是个人的所有权。
徐小青认为,讨论产权类型,不能说谁好谁不好,而是说哪个更适合我国国情。越南想学我国的集体共有制,结果学不了,它管不住乡村干部,干脆宣布土地国有。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几种形式,如果有机会的话都可以试验一下,看看在我们国家到底是什么样的制度更好。
张红宇持不同观点,认为中国农民土地所有权固然很重要,但使用权相对更重要。他回顾: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农民大部分是佃户,没有土地所有权这一说;新中国成立以后,土改分到土地也是一个短暂的时期,又归拢到人民公社;改革开放到现在,土地都是集体所有。所以到农村去做调研,农民从来没说过所有权的问题,都说的是使用权。我们讲使用权构成,占有、经营、收益、处置,前三个比较完整,问题在处置权,立脚点应该在土地的处置权上作文章,不讨论所有权,可以把使用权发挥得淋漓尽致。
迟福林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五个大问题。第一,城乡统一,实现农民土地使用权物权化;第二,实化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第三,解决土地资源自主配置和国家利益的矛盾;第四,解决土地补偿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第五,创造好的制度环境,保障农民基本的公*品供给。他呼吁,以落实“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为重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尽快在这个方面取得突破,农村的发展、稳定才有保证。不然,矛盾会越来越深。
王景新提出,用农民集体成员“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改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其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人格化。这样做,可以减少土地私有化对农村经济社会的震荡,同时,土地产权清晰,长期归属于承包农户,能够化解当前矛盾而又比较稳妥。因此提出三点建议:(1)以“起点公平”的原则和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一定时限(比如第二轮承包起始)的集体成员平均分配承包土地。(2)把“30年不变”拓展为“长期不变”,实行承包农户“永佃”;严格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和“不得调整土地”的法律规定,切断新增人口与土地的联系。(3)用相关法律将农民“长期不变的土地使用权”,界定和规范为“农民私有财产权”,纳入私有财产保护范畴,从根本上屏蔽外来侵权。
陈锡文指出,整个农村改革和政策制定,到现在为止,好改的基本改完了,剩下几块“骨头”,不啃也很难前进了。因此提出两条:一定要积极地推进改革;一定要从我国现状出发。他主张在研究方案提出建议的时候,必须研究实施的条件和手段。改革措施能够把经济社会向前推进,而不引起社会动荡。这是最重要的。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