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下”即公众对“上”即政府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还需要制度的创新和推广。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取消农业三税后,农村基层政府的财政经费和公共服务所需资金相当大的部分无疑需要中央、省和市的各级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新增的转移支付资金在三层上级财政之间如何分担,显然对已经形成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是一个挑战。
从逻辑上讲,如果在政府间划分财政收入时,就要求所有的地方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事权和责任,将收入与其直接对应起来,是不可能的。因此,所谓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财力相适应和相匹配,是指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后形成的各级政府事权、责任与其总财力的基本匹配。从上述意义上讲,不是哪级政府的财力集中得多,事权和责任就向哪级政府集中;而是考虑事权和责任的划分要有利于公共品的合理配置和公共服务的效率提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正朝着国际通行做法和正确方向前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落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速度,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作用过小,使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地区差异拉大的局面难以扭转,反而有所扩大。应该沿着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正确方向,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规范的政府间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
统一城乡税制
中国地域辽阔,客观上存在着各地的人口、资源禀赋的差异,加上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事农业生产的地区之间发展状况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就是在比较富裕的一个村落内,富裕户和贫困户的收入、财产差异也十分明显。从税收的公平原则和财政的均等化要求来看,农村或者从事农业行业内部的收入再分配也是合理和必要的,是不可忽视的。农村的高收入者也应该纳入城乡统一税制度之中,而且越早动手做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和制度设计越主动。
目前在统一城乡税制问题上,国内还存在着明显的意见分歧,尤其对于农村土地是否还要征税或者需要交纳地租,都值得很好地研究。统一城乡税制更是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在农村如何征收,是否在统一税制下,对农村设置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取消农业三税的过程中,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在城乡统一税制的大原则下,设计适宜的新税制方案,防止在新旧政策和制度转换过程中,形成管理上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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