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价和通货膨胀等因素,总指数上升了7倍左右。1978时农民人均收入为125元左右,只因为价格的因素,现在就能达到900元左右。
其三,农民被允许从事各类副业,从事工商经营,尤其大量的农民到城里打工。这些收入,平均而言,已经占到农民人均收入的40%左右。
表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人均收入的主要来源分布
家庭承包制前 6%
农技应用与农产品提价 14%
农产品提价 40%
农副业收入 15%
工商经营收入 5%
进城打工收入 25%
总起来说,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将在公社集体经济时期不产生收入的40%-50%的劳动力投入副业和工商经营,或者进城打工,获得占人均收入40%-50%的非农业收入。另一方面,由于农业技术的应用,主要由于农产品价格的上升,农民收入随着提高了7-10倍。
三、理性评估家庭承包制过去二十年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
从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开始,或者说随着家庭承包制的逐步推广,一系列或以家庭承包制内容的名义、或乘家庭承包制东风的各种举措纷纷出现。例如,农产品价格的多倍上升,允许从事农业以外的任何副业或工商业,允许农民进城打工,主要由政府负担大型水利建设等等。应该明确的是,现在讨论是否改革家庭承包制,只是讨论改革作为土地经营方式或土地经营制度的家庭承包制本身,并不意味着改掉由家庭承包制引致的这一系列举措。这些举措是否应该继续下去,是应该分别讨论的问题。
如果仅仅评判家庭承包制作为经营方式本身的作用,就必须在其它条件一定或相等的情况下进行比较,或者说,应该把其它的非由家庭承包制所引致的效应除去不计。具体地说,在评价家庭承包制本身(我们是说家庭承包制本身)对农民收入增加的贡献时,比较求真求实的提法是:如果没有新的农业技术的应用,如果没有农产品价格近7倍的上升,如果仍然不允许从事农业以外的任何副业或工商业,如果不允许农民进城打工,仅仅只是把集体生产改为个体生产,农民的收入会提高多少呢?或者反过来说,如果有水稻杂交技术的应用,如果农产品价格上升近十倍,如果允许从事农业以外的任何副业或工商业,如果允许农民进城打工,如果负担并用至少30%的年劳动时间兴修农田水利,即使仍然是集体生产,农民现在的收入会是多少呢?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民收入从其1978年后上升10-20倍左右,主要得益于因家庭承包制所引致的一些其它的改革,并非来自最为农业经营方式或土地经营制度的家庭承包制。
当然,经济学者最忌讳的就是以偏概全,更何况我这里所列举的数字,主要只凭我对当年生产队情况的记忆和我现在通过各种谈话所得到的信息,加以整理而成。即使做为一个麻雀或典型,其准确度也尚需要进一步调查,更不用说将其扩广成全国的一般性结论。但是,尽管如此,我想还是有它的一定程度上的一般性。而且,希望国内有人能够在这方面做些扎实调查研究,并求真务实地发表出来。
四、家庭承包制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必须代之以新的土地制度
中国几千年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除了不断地产生出朝代的更替,并没有带来生产力的任何显著的发展。国际上任何一个现代化的富强的经济体,没有一个不是以工业化大生产代替小农经济而形成的。
正是因为认识到小农经济的发展局限。我们才有建国后前三十年的集体经济试验。我们企图通过农民集体经济的途径,从小农经济走向农业的现代化。但是,“一大二公”、产权不清、忽视个人私有与限制市场经济的做法,使我们的集体经济试验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失败的命运。所谓家庭承包制,事实上是在某种程度上回复到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这种方式,摒弃了当年公社集体经济制对个人私有事实存在的漠视,充分地正视个人私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所以一时表现出比公社集体经济的巨大优越性。
但是,从长远来看,小农经济毕竟是小农经济,无论就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力量而言,还是就容纳生产力发展的高度而言,小农经济都是十分有限的。而且,早在建国前,我国小农经济已经达到了无法再容纳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极限。让小农经济自己扬弃自己,或者说,希望从小农经济中自发地发展出现代化经济,不说完全没有可能,至少是非常、非常困难的和费时的。事实上,自康熙以来的这么几百年间,我国的小农经济就没有能自发地发展出现代化经济。所以,依托于小农经济的家庭承包制,并不那么符合现代化市场经济,也无法帮助我国实现从半传统农业社会向全面工业社会的转变。
总之,尽管正是由于家庭承包制的实行,才导致后续的系列农业改革举措,才有农民收入自1978年以来10-20倍增长。但是,作为一种土地经营制度和农业经营方式,家庭承包制本身并非1978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的根本因素。
所以,家庭承包制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必须代之以新的土地制度。这个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就是:农田国有、农户永用、市场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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