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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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业主持有经营制度、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制度、现代土地股份经营制度、土地租赁经营制度、契约经营制度等等,探索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对集体土地“不求所有,但求持有,重在利用,讲求效率,追求效益”的制度创建,改造传统家庭的经济功能,引入新的产权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安排,特别是吸收、借鉴、继承人类社会长期探索形成的土地资源配置的技术规范、经济规则。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汲取以土地制度的性质替代经济规则、立法技术,甚至抛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机制与规则的教训。因此,在土地制度的创新上,我们既要吸收“辩证扬弃”的经验,又要汲取“一味抛弃”的教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改革、开放、发展的条件下,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来进行土地制度理论创新与土地产权制度模式创新,使土地产权制度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地发挥出来。 3、既具有开放性,又可能出现封闭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步伐加快,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映社会资源配置规律,保护和促进社会先进生产力、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方面,它要对土地经济理论、土地制度的体系框架、目标原则与法律形式进行继承、发展与创设;另一方面,它要吸纳本国数千年遗留下来的优秀的土地思想文化,更要借鉴国际上特别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产权立法所反映的人类社会共同配置土地资源、发展经济所要求的制度创设规则成果与立法技术。历史上的经验告诉我们,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法律制度,乃至土地法权制度,是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建立起新型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乃至土地产权制度的。但是,运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尊重土地资源配置的客观规律,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建立科学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阶段,在刚刚迈入小康社会门槛的中国,却是不能跨越的。特别是作为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产权制度,它的创设和功能完善不能脱离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国情,不能把反映土地公有制与公有产权不同实现形式的“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作为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在这个关键性问题上,如果思想僵化,拒绝学习借鉴,不愿进行或迟于进行理论创新,就可能在土地制度创设问题上重犯过去经济建设故步自封的错误。 因此,在坚持中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问题上,我们必须以继承和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土地股份产权理论为指导,在若干重大问题上更新观念,分清理论是非,即:破除单纯以比重高低衡量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传统观念,确立质与量统一的“主导”、“主体”论观;破除把所有制实现形式视为社会主义制度属性的误区,确立公有制与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观念;破除各种土地所有制之间的等级观念,确立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观念;破除资本姓“资”,“流动”即流失,利用“资本主义创造的文明成果”就是“变色”的错误观念,确立“土地资本”运营的新观念;破除单一按劳分配模式的束缚,确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同时并存、与土地相结合的劳动收入,运用“土地资本”投资、抵押获得的非劳动收入的分配制度的观念;破除农村土地农民集体共同所有即姓“公”,农民作为公民个体持有利用即姓“私”的观念,大胆进行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理论创新、体制创新与机制创新,为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目标提供科学的土地制度安排;破除封闭保守、因循守旧的落后观念,确立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的开放思想,放开手脚大力发展以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为基础的现代家庭业主公司化经营、“公司+农户”协作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现代股份公司经营、现代农科工贸一体化集团公司经营等等,推动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力,引导农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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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相对固化土地承包权有利于农村人口控制 下一个公文方案: 读《没有权力便没有一切》有感——论征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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