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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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化行为者; 8. 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 浪费物料者; 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十四、待遇 十五、福利 十六、退休与抚恤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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