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取封包交款办法的,如银行柜台收款员在轧计大数时,即发现有差错的,应当立即告知交款人,经交款人当场复对后,在银行设置的“单位交款差错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交款人签章。单位交款人按照复对后的金额重新填制“现金送款簿”。如银行事后清点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在封包的封签上注明长款或短款的金额,由银行收款员和收款复核员共同签章,登记“单位交款差错登记簿”和填写错款证明单,并向单位退回长款或收回短款。
如银行在清点封包时发现差错金额较大,应保持原封包,及时通知交款单位派人复点,然后按封包协议规定处理。
出纳员在送存现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凡经整理好准备送存银行的现金,在填好“现金送款簿”后,一般不宜再行调换票面,如确需调换的,应重新复点,同时重新填写“银行送款簿”。
第二,交款人最好是现金整理人,这样可以避免发生差错时责任不明的情况。
第三,送存途中必须注意安全,送存金额较大的款项时,最好用专车,并派人护送。
第四,临柜交款时,交款人必须与银行柜台收款员当面交接清点,做到一次交清,不得边清点边交款。
第五,交款人交款时,如遇到柜台较为拥挤,应按次序等候。等侯过程中,应做到钞票不离手,不能置于柜台之上,以防发生意外。
(4)记帐。交款人将现金送存银行并取回“现金送款簿”(回单联)后,财务部门根据“回单联”填制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如果现金不是由出纳员汇总后送存银行,而是由企业柜台直接送存银行,则财务部门根据“现金送款簿”(回单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等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对公款私存的,开户银行有权按存入金额的30%一50%处罚;对私自坐支的,按坐支金额的10%一30%处罚;对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额的10%一30%处罚;对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额的10%一30%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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