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如何抵御风险的,即提高了分部信息的相关性。同时,以企业内部管理框架作为划分标准也保证了信息的可靠性。尽管“管理法”可能降低了分部信息在不同企业间的可比性,但它仍然可以做到:各期间的一贯性、报表项目间的一致性及分部间的可比性。两相权衡,“管理法”的优点是明显的。在分部的划分标准上,iasc及我国的征求意见稿采用了“风险和报酬法”,即按业务或地区承担的不同风险和报酬作为划分依据。“风险和报酬法”也兼顾了企业的内部管理框架,“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其内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通常是确定企业面临的风险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以及不同的收益率的基础,从而也是确定哪种报告形式是主要的,哪种报告是次要的基础”(ias14,1997,第27段)。笔者认为,“风险和报酬法”理论上虽然较完美,但可行性较低。实务中,企业很难界定各种业务或各个地区的风险和报酬,分部的划分依赖于管理层的主观判断。而且,审计师也无可操作的标准对分部的风险和报酬进行验证,使得企业能以“不同的风险和报酬”为借口而任意操纵分部的划分,从而降低了分部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同时,若按“风险和报酬法”划分的分部与企业内部报告所做的划分不一致,则将提高分部报告的编制和提供成本,武断的分配和估计可能进一步降低了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明显的,没有可靠性和相关性为基础的可比性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及会计信息失真较为严重的情况下,采用“风险和报酬法”可能得不偿失。此外,要引起注意的是,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用来协调各国会计准则的,它本身并不直接用于指导企业会计处理,因此,国际会计准则更多强调可比性而不是可操作性。相比之下,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操作性要更强一些。
分部信息的披露受制于“效益大于成本”原则。fasb认为,有效信息的收益包括资本配置和计价的优化与信息使用者保护两方面。有效信息的成本包括处理和提供信息的成本、诉讼成本和竞争劣势。各国在对分部信息披露进行规范时,都努力使有效信息的净效益(信息收益减信息成本)最大化。如为了减少信息披露的竞争劣势,英国在其ssap25《分部报告》中规定:“根据董事会意见,如果这些信息的披露将会对公司的利益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那么这些信息可不必披露,但这些信息没有披露的事实必须予于声明。”fasb在采用“管理法”对分部进行划分时,也部分地出于对“效益大于成本”原则的考虑,认为“公司内部设立的利润中心对分部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很有帮助,有利于降低信息的生产成本”。而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在分部披露信息的内容上虽然较好地做到了“简明扼要”和“充分披露”相结合,但“效益大于成本原则”体现并不明显,企业为分部信息披露的成本很大,这可能会不利于分部会计准则的实施。进一步讲,美国70年代开始的一些实证研究表明,对信息进行管制的结果并不一定具有帕累托法则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最优(本斯顿,1973;周,1983)。管制的成本是巨大的,而没有证据表明管制的效益明显(巴斯塔波,1977)。因此,无论是从分部报告准则的更好实施,还是从信息的净效益最大出发,分部报告准则的制订都应该多从爱护企业角度出发,降低企业遵守准则的成本。例如,规定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就分部信息披露的免责条款等。
重要性是分部信息披露的另一个约束原则。fasb对重要性的定义是“根据周围的环境,会计信息的遗漏或错报很可能会改变或影响依赖这一信息的理性人的判断”(1980)。重要性原则同信息相关性、可靠性关系很密切。在会计中,一般认为重要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限制性或修正性惯例。根据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制订具体的重要性标准是会计规范的重要内容。各国以及iasc在对企业可报告分部的确认上,都对分部的重要性做出了量化的规定。例如,fasb规定,当分部的营业收入、损益或可辨认资产只要有一项达到了企业集团的10%上,就应确认为一个可报告分部;iasc及我国征求意见稿规定,所有报告分部的外销收入合计应不低于整个合并收入的75%,否则,应增加可报告分部的数量,但同时又规定可报告分部的数量以不超过10个为限。这些都是重要性原则具体的量化指标。
分部报告的信息披露原则和质量特征是一种制约和反映的关系,具体见下图:
普遍性约束条件 效益大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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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信息的质量特征 —相关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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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风 报 | 如 可
绩 险 酬 | 实 验
理 评 预 | 反 证
解 估 测 | 映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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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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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间可比 前后期一贯 分部报告项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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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界限 -----------重 要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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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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