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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递延资产的摊销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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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递延资产的摊销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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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的计价。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具体指: ①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③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2)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具体包括: ①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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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财政拨款的核算 下一个公文方案: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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