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应交税金(负债)为11.55亿元,递延税款(借方)为3.3亿元。
例2:甲银行2004年实现账面利润30亿元,年末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回拨贷款损失准备5亿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除贷款损失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回拨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2003年甲银行对计提的价值准备10亿元进行了纳税调整。因此对2004年因资产质量好转而回拨的减值准备可以进行相反的纳税调整,即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无其他纳税调整的情况,该银行200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亿元(账面利润30亿元—回拨准备5亿元)。
(一)应付税款法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甲银行2004年应交税金为8.25亿元(25亿元×33%),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8.25亿元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8.25亿元
通过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该银行损益报表中反映所得税费用8.25亿元,税后利润21.75亿元(账面利润30亿元—所得税费用8.25亿元),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应交税金(负债)为8.25亿元。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甲银行2004年应交税金为8.25亿元(25亿元×33%),回拨减值准备5亿元,冲减所得税费用1.65亿元,当期所得税费用9.9亿元。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9.9亿元
递延税款1.65亿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亿元
通过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该银行损益报表中反映所得税费用9.9亿元,税后利润20.1亿元(账面利润30亿元—所得税费用9.9亿元),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应交税金(负债)为8.25亿元,递延税款(借方)为1.65亿元。

从上述例题分析可以发现,无论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应付税金项下“应交所得税”均相同(实际缴纳给税务机关),但是对税后利润、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计提减值准备时,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所得税费用低于按应付税款法确定的所得税费用,前者确定的税后利润、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高于后者相应的财务指标;在回拨减值准备时,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所得税费用低于按应付税款法确定的所得税费用,前者确定的税后利润、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低于后者相应的财务指标。
但是,金融企业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对因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必须采用谨慎性原则,因为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实质上是一项虚拟的资产(在以后年度不能转回的情况下,不能要求税务机关退税,不是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的负债),因此其适用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三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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