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会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与
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
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
策和授权批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手
续。
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
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
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
实、合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
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
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
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投资期间获得
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符合授权批
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六)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
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
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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