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业务的全过程。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事后监督可以在会计部门内设立一个具有相应职务的专业岗位,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员担任此职,并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定期直接反馈给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中小企业如不需配备专职人员,可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此项工作。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董事会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部门进行“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2、强化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了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使之不断地得到完善,企业必须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对于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与职务升降挂钩。只有做到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才能最终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3、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内部控制能否真正成为管理者的内在需求,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会否流于形式的关键。而要使内部控制成为企业的内在需求,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会计信息是否决定着企业的决策;二是企业是否通过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取信于社会。这两点目前许多企业都未做到。这种现象从表面上看好象是领导认识不高,对财经纪律了解不深所造成的,实际上是许多领导明知故犯, “对财经纪律了解不深”只是借口而已,这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产权制度和代理问题。现代企业的典型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于股权较为分散,企业所有者(包括权益所有者、债权所有者及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般只能通过企业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所有者、政府部门、材料供应商等作为外部人与作为内部人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其二是保证企业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因此,只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领导人与企业兴衰息息相关,企业领导人才会有动力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才会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强化外部监督,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同时,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充分发挥其独立超然的特性,履行社会公证和监督职能,使会计人员一方面受法规制度的规范,另一方面则受注册会计师的公证监督。第三,发动全社会参与会计监督。《会计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这种监督的广泛性,会增强所有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守法意识。鼓励与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违法违纪行为曝光,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最后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内部控制是建立在成本与效益原则基础上。内部控制并不是要消除任何滥用职权的可能性,而是要创造一种为防范滥用职权而投入的成本与滥用职权的累计数额之比呈合理状态(即经济原则)的机制。因此,没有不花钱的内部控制,也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其二,一个企业从领导到有关业务经办人员都是内部控制的行为主体。内部控制本身也有局限性,其中主要是单位最高领导人控制的随意性或相互串通、搞内部人控制。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