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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讲法--记#市学习社区居委会主任民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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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生活条件较好,子女较困难的,子女可不给付赡养费。因此子女在结婚后,因生活困难等原因,赡养父母有困难时,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本事例中的杨张夫妻结婚不久,生活独立能力差,两人每月的经济收入只有300元左右,如果每月给付父母生活费100元,势必会使杨、张两人生活发生困难。杨某的2个哥哥经济条件较好,由他们多尽些赡养义务,是可以的。因此,张某的要求有其合理的一面,这就是说,杨、张两人发生分岐并不是不可以解决的,两人和好可能的程度很大,从杨、张两人的婚姻基础,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考虑,应调解两人和好,以不离婚为宜,以上讲法说理及与两个哥哥做思想工作,最终杨家三个儿子共同来承担二老生活费,并且在居委会签订“养老协议书”,协议规定:由经济条件好的杨某两个哥哥每月付给二老生活费各100元,而杨某每月给付30元,二老生病住院医疗费由三个儿子共同负担。二老生活费合计230元,每年一次性付给二老。经调解,杨某和张某关系和好如初,二老生活有了保障,我认为老年人养老主要靠子女,但是保障是法律,只要认真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人皆知对老人在赡养、生活、配偶、医疗等方面得到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才有保障可言。 我对以上三个事例说法讲理中,注重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认真检验有关材料,尽量使调解工作科学化、法律化。并尊重事实,走群众路线,各项调解工作符合社会公德对群众异议大的纠纷及时向镇司法所等有关部门求援并协同他们一同做好社区各种疑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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