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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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的供述是在其意志自由支配之下作出的,因而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的真实性;沉默权可以有效遏制当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水平。
反对者认为赋予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要在建立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后才能考虑;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实际上等于是赋予其对抗法律的有利武器,不利于打击犯罪;我国刑诉法实际上规定有一种消极沉默权,法律没有禁止沉默权。被告人如果保持沉默,法律没有制裁措施,更没有允许刑讯逼供。
美国的司法私有化问题
一、监狱私有化----“私人监狱”
美国的司法私有化问题,最早出现的也是最为突出的是监狱私有化。监狱本来是惩罚犯罪和矫正犯罪的场所,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竟然成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私营企业,其原因在于社会治安日益恶化,拘禁过剩,新建监狱造价昂贵,财力匮乏,为减少国库开支,私人监狱便应运而生。在美国,一般是把监狱出租给私人监狱公司,由该公司承包集资、建造和管理监狱,据说这是一种生意兴隆的新行业。除了搞招标、承包、出租、委托代管等私人监狱或民办监狱外,还有专门关押重罪犯人的高技术监狱,以及通过电子技术监督的狱外监狱,即“无墙监狱”,又称“家庭监狱”等等。
美国监狱私有化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可谓毁誉参半。政府少了钱,私人牟高利,当然高兴。但狱政官员抱怨说,监狱地位下降了,对囚犯的管理也松懈了。
二、私营警察业---“私人捕快”
美国不仅有私人保镖、私人侦探,而且还有“私人捕快”。所谓“私人捕快”,就是那些专门根据治安机构发布的通辑令捉拿案犯,并从政府领取一定赏金的人。美国的罪犯对“私人捕快”比对警察要畏惧得多,因为“私人捕快”拥有某些特权。他们的报酬也很优厚,不仅可以从政府领取高额赏金,即每捉到一名案犯便可获得几千以至上万美元的报酬,而且如果是取保后逃跑的罪犯还可根据任务的难易程度获得该罪犯交纳保证金的10%至50%,因此“私人捕快”是颇受人青睐的职业。
私营警察业的发展,怂恿了私刑的泛滥,这是对个人暴力行为的一种默认,也说明国家警察在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中日益显得无能为力。
三、法庭私有化---“私人法官”
美国以其诉讼案件多、诉讼时间长、诉讼费用高而著称,于是“私人法官”应运而生。所谓“私人法官”是指:由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称“租用”一名私人法官审理他们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与该法官签订合同,承认该法官对该案件的审理,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私人法官”一般由退休的法官担任,他们不在法院人员的编制之内,自己另行组织法律服务公司。“私人法官”审理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由选择法官,双方当事人都会对法官有信任感;二是迅速及时,只要双方当事人准备妥当,随时、随地可以开庭;三是灵活方便,既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按照正式审理方式审理,也可以简化审判程序,甚至根据需要设计新的程序;四是便于执行。私人法官作出的判决与公家法庭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认为判决正确就自觉执行,否则也可上诉到上诉法院。对生效判决,如果一方不执行,对方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私人法官”审理案件,能够剔除许多繁琐的法律手续,节省时间和金钱。由于具有上述优点,“私人法官”正在美国推广、发展。反对者则认为,实行“私人法官”,这就产生了两套司法制度,影响公正审判,造成公职司法人才流失等。尽管人们对“私人法官”有褒有贬,但它的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美国司法制度存在的弊端。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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