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合同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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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除表现为采用欺骗手段外,还表现为违反商事及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多以书面经济合同的形式;普通诈骗罪即使涉及合同的形式,也只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四是刑罚不同,合同诈骗罪的最低刑为拘役,普通诈骗罪的最低刑为管制。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是普通法条,而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关于合同诈骗罪属于特殊法条,按照刑法理论,特殊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凡符合特殊法条规定的诈骗犯罪,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的规定,不再定诈骗罪。 本案中,犯罪分子诈骗铁路运费所使用的铁路货票是货物托运人与铁路承运人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犯罪分子以货物托运人的身份,在铁路货运部门发货过程中,经事先预谋以非法占有铁路运费为目的,明知是已经办理了交付运费的铁路货票,而利用铁路货物部门工作人员违章操作的作业程序,让其乘私自取送货票之机,采取抽盗货票再次使用和明知是已经使用尚未办理交付手续的货票(即“回笼”票),重复进行使用的手段,虚构已签定运输合同并交运费款的事实,骗取承运人的信任,使铁路承运人误以为收取运费并实际履行运输合同义务,事实上巨额运费款被犯罪分子侵吞,使铁路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铁路运输管理秩序。 本案引发的思考告诉我们: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铁路企业深化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开展了全方位的市场营销,为了招揽货源,对有的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同时,对货运人员流程作业管理不严,制度上不健全,致使有的工作人员为了蝇头小利,违章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其利用运输合同公开诈骗,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在市场经济中使铁路企业能够依法治企,以严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铁路运营秩序,是目前铁路企业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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