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标准,是按照公诉条件,从收集、审查证据的角度对具体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分解和细化。
(二)、引导侦查取证的微观途径
引导取证的微观途径,是指对个案的侦查取证予以引导的方式,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以下途径:
适时介入侦查。即在重、特大案件发案、立案阶段、捕后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应派员及时介入,出席现场勘查;或者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当前,对于介入的时间、介入的方式、介入的任务等尚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介入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当前应由侦查、检察双方共同规范适时介入侦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以利于双方共同遵循。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规范适时介入侦查的任务。适时介入侦查的任务主要有三: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前,通过提前了解案情,熟悉证据,为审查起诉作好准备;二是通过参与现场勘验,共同讨论案件,对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和取证的建议;三是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规范适时介入侦查的范围。
适时介入侦查的范围包括,一是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是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三是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四是侦、检双方认为必要提前介入的其它刑事案件。
(3)、规定适时介入侦查的时间。
适时介入侦查的时间可以区分不同的情况: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的,可以在案发或者破案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 ;人民检察院认为的必要提前介入的刑事案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4)、规范适时介入侦查的程序。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通知,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刑事案件,可以与侦查机关联系。介入侦查的检察人员应由人民检察院的院领导委派或者侦查监督部门或起诉部门的领导指定,与侦查机关的办案部门联系。
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跟踪监督重新提请移送起诉的情况。实际上都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条件对侦查工作方向的引导。
公诉部门应当在批捕后及时就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这一规定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新增加的内容。对于保证顺利完成追诉犯罪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规定看,这一手段主要是在审查起诉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针对一些侦查机关对于批捕的案件再进行侦查而移送起诉的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批准逮捕的案件,批捕后应及时就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此外,为保证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进行,需要抓紧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明确引导侦查取证的具体程序。还要发挥主诉检察官的作用,根据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设置,建立案件质量责任区制度,由主诉检察官分别负责相应的警区,承担引导侦查取证的具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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