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效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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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本没有风险。但是,这种模式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它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社会监督机制,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未来发展和有关立法势必逐步克服这方面的局限性。换句话说,未来立法要建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可能是一种与现行模式有很大差别的模式。
值得考虑的另外两种人民监督员选拔程序:一是参照国外陪审员的选任程序,由司法行政机关来主持人民监督员的选拔程序和日常管理;二是根据我国政体的特点,由人大有关内设机构来主持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和日常管理。
除了选拔程序的主持机关有两种模式外,具体的选任方式也可以有不同的模式,如抽签方式(包括电脑随机抽取)、单位推荐方式等。具体的选任方式涉及到主持机关与人民监督员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能否从制度上防止选任机关滥用选拔权力干涉检察工作。国外的做法是,在本辖区从有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随机抽签产生。借鉴这种方式,既能防止主持选任工作的机关或组织滥用权力,又便于该机关或组织对人民监督员进行管理,还真正体现了公众的普遍参与。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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