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件,因此影响安装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天的处罚。
(二)电绞开关移交:自通电之日起,机电工区2天之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第3天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1天时间处理。在安装至处理时间内出现问题仍由机电工区处理,并按拖延时间给予200元/天处罚。
(三)皮带、刮板运输机开关,在安装试车期间出现问题,由机电工区处理,处罚办法与电绞开关移交办法同。
第二十七条 安装验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运输机
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
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
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
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炮采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
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卡兰、螺丝、刮板齐全。
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
7.搭皮带机的刮板运输机头必须上挡板,使用铁马,横梁宽不超过电机牙箱。
(二)液压支架
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
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
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
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
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
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
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
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
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
3.从开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
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
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
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
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
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四)其它要求
1.所有设备、电缆、电绞、轨道的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2.向采煤面顺槽供电、供水、供压风必须在采区上下山(集中运输道)与顺槽交叉的三角门处安设断路开关,截止瓦笼。
3.综采面皮带机道4寸防尘管铺设至切眼100m处,安水头及过滤器;其它工作面溜子道、材料道铺设管路距切眼50m安装水针。
4.各种管路铺设遇有保险峒室,必须设有过道,不得影响保险峒使用。
5.皮带长度小于50米,综采、炮采、掘进用皮带宽度分别小于90、80、70cm,胶皮磨损严重大面积脱落,不得再次安装使用。
6.一次性安装,炮采切眼必须投入成套新40t刮板运输机,顺槽溜子也要经过检修后再进行安装;综采切眼运输机及转载机也要经过检修,磨损变形严重的溜槽、中板不再使用;各种刮板运输机链条磨损超过20%的不再使用。
7.一次性安装,综采面超前皮带全部使用新胶带。
8.安装完工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移交。
第五章 机电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电工区是全矿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机电设备的使用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以及全矿范围内其它单位机电设备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和电缆的使用管理实行包机制和挂牌制。各使用管理单位每月底必须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包机责任人名单报矿调度室,便于机电事故追查处理,同时要在设备电缆使用现场张贴悬挂明显的包机责任牌板和标志牌,否则,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处。
第三十条 对于机电设备管理、检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一)采煤面每天检修时间小于4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二)掘进头每天检修时间小于2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三)机电工区月度内未对综采面所属系统全面检修一次的,未有检修记录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四)机电工区未执行煤机、掘进机周检制度的,遇地质条件变化周检少于2次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五)下井设备在安装使用后24小时之内出现非人为故障的,检修后在下一班发生事故的,综采面周检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六)机电设备放在有积水或淋水的地方,或未采取防水措施的;
(七)私自拆除挪用在用机电设备、电缆的;
(八)下井机电设备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九)在用溜子头尾无两个回煤坑或回煤坑未清理的(切眼溜子、转载机除外);
(十)乳化液配比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
(十一)未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皮钩子吊挂信号、通讯、监测线或吊挂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包括溜槽、立柱、煤机部件在内损坏更换的机电设备,由使用单位装车下井,并在5天内将损坏件回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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