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信用制度是提高我国货币信贷制度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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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债企业就有32140家,占51.29%,逃避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贷款本息的31.96%。信用软约束导致银企之间信用关系扭曲,商业银行巨额的“软资产”及银行信用链条中断。 在经济过热、中央银行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时,银行信用链条的中断意味着应收贷款不能及时回流到银行体系,商业银行为了配合中央银行完成紧缩计划有时不得不强行压缩对那些效益好、守信用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因而出现了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失信者驱逐守信者,这是商业银行在已知借款人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的一种逆向选择,必然导致信贷资金配置效率的降低,在宏观层面的表现就是在总需求降低的同时也大幅度减少了有效供给,容易导致经济急剧衰退。当经济偏冷、中央银行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时,信用制度的缺失则可能导致两种情况:若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不健全,往往会良莠不分,以很低的信贷门槛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有企业的借款需求,导致银行“超贷”,造成流通中货币供给的过度扩张,直接威胁到币值稳定的目标,改革以来数次通货膨胀的发生都与此有关;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加强后,由于信用评级制度的缺失,加剧了银行的“惜贷”行为,使得本来就处于不景气状态的企业普遍面临着更严格的借贷标准、更繁琐的借贷手续和更少的信贷金额,这种“一刀切”的信贷紧缩使经济中正常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受到抑制,也使非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进一步降低,从而加大了扩张性货币政策启动经济、促进经济增长的难度,1998年以后我国货币政策的实践即证明了这一点。 2、商业信用链条脆弱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制约。商业信用是工商企业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以延期支付和预付货款的形式所提供的信用。商业信用在东西方都是很古老的信用形式,其他信用形式是以此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商业信用本是建立在交易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而在我国却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强制商业信用”,即对本应支付的货款拖欠不付这类现象。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存在示范效应,“三角债”曾一度错综复杂,剪不断、理还乱。并且,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很容易通过不同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如下游企业拖欠上游企业,上游企业只能拖欠银行;银行办理票据贴现和承兑后若债务企业出现延期支付、无理拒付,银行不得不承担更大的风险和损失。脆弱的商业信用链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之间互相拖欠会部分地抵消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效应。当中央银行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时,虽然银行信贷减少了,但大量的三角债使得企业之间的“强制信用”规模膨胀,总需求仍然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此外,如果拖欠货款由银行来组织清理,通常情况下银行都需要发放“启动资金”贷款。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大规模清理三角债共注入专项资金900多亿元,这至少在短期内额外地增加了货币供给。 第二,制约了中央银行对再贴现工具的运用。再贴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间接调控工具,央行可以通过调节再贴现率、规定再贴现票据的资格来影响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与信贷结构,因而兼有总量调整和结构调整功能。在西方很多国家,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具有很强的“告示效应”。而在我国,商业信用行为扭曲严重地阻碍了商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业务的积极性,票据市场发展滞后。虽然从1999年至2002年,票据市场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但票据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仍然很小。到2002年末,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为7500亿元,仅相当于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资金总量的4%,票据贴现余额为5743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不足5%。滞后的票据市场进一步限制了中央银行对再贴现工具的运用,在这一时期再贴现最高余额为1256亿元,只占当时基础货币量的3%。 3. 个人信用制度的滞后阻碍了货币政策对消费信贷的调节。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信用制度。1999年2月,人民银行运用窗口指导工具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截至2003年末,中国消费信贷余额已从1997年的172亿元增加至15732.6亿元,消费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比重相应从0.23%上升到9.9%。在消费信贷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却进展缓慢。2000年7月,上海市率先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而至今也只有大连、广州等地区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的滞后造成征信数据及个人信用的信息共享机制缺乏,使贷款申请者多头开户和恶意骗贷有空可钻,银行很难全面、及时地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难以对消费信贷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不利于消费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及其进一步推广,也使货币政策对消费领域的调节受到限制。 四、健全信用制度,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 首先,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加大对违信者的惩处力度。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应该予以法律的制裁,从制度上约束违信行为,保障信用秩序。其次,健全信用评级制度。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20多家评级公司,但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权威性不够;各商业银行也都有各自的信用评级部门,但其评定标准各不相同,彼此间互不确认,一家企业往往在各商业银行有不同的信用评级。因此,有必要建立有较高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统一和规范信用评级标准。第三,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把中小企业纳入货币政策调控范围提供制度保障。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央及省级再担保体系,探索组建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最后,完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备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进一步发展消费信贷、促进货币政策向消费领域延伸和覆盖的重要环节之一。 参考文献: [1]黄达:《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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