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安机关在大练兵中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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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坚持标准高与分类指导的关系。 没有标准就没有衡量大练兵各项工作的尺度,也难以保证大练兵活动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基层单位、每名民警基础条件、基本素质千差万别。实践中,县级公安机关要强调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标准的制定要体现差别。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在基本素质练兵中把练兵标准分为三类:即示范类、普及类、过渡类,是切合实际的。在操作中,条件好的单位及民警可以从高标准练起,先行一步,条件较差的,可以参照适合自身情况的标准,循序渐进,迎头赶上,最终达到共同提高。 四是基本素质与配套发展的关系。 *理论、体能素质、业务技能,是大练兵活动总体部署中的起点。但大练兵活动仅仅满足于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是对大练兵活动片面的理解。立足全警的大练兵活动,既涵盖了*练兵、体能练兵、业务练兵三位一体的基本素质练兵,又要求把促进公安工作发展、加深警民关系、作风养成融为一体。所以大练兵活动还应把发展公安工作、加强公安工作正规化建设作为立足点,千方百计的强化公安体制改革,作为配套工作加以推进,使二者相辅相成。 五是大练兵活动与其他公安工作的关系。 大练兵活动涉及*理论、基本素质、业务技能、警营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公安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的提高和发展,是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与时俱进,而不是另辟蹊径。因此,大练兵活动,应该严格按照省厅、市局大练兵活动方案的总体部署而安排,与公安严打整治、百日会战、命案必破、执法质量考评等各项工作统筹衔接、统一谋划,实现公安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和共同提高。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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