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统分结合的矛盾。如县区局的公平交易局、直属局、市场监管往往三管齐下,一项工作,工商所往往以一对三,做无用功,导致基层工商所彼于应付。
二是人员培训方面。上级对基层工商所培训滞缓,没有很好解决执法指导的问题。基层所精通法律、懂业务、善执法的业务骨干非常少,能办案、有经验的经检人员不成比例,现行的培训工作明显存在不足,从各县区局自行组织的培训来看,一是培训的内容滞后,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出台,上级机关不能及时进行培训,如何运用,只能由基层去摸索;二是培训的方式落后,所举办的执法培训多是从规范角度讲述不能怎样做,禁止怎样做,至于可以怎样做,应对问题可以怎样变通适用,无这方面的培训指导。这就使得执法培训在指导性、实用性上大打折扣。
三是在执法机制和装备方面,首先是机制不活。县区一级只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但激励机制明显不足。出现了这样一个不合理局面:执法办案存在过错追究,不执法办案则无任何责任追究,导致“干事的人是非多”的现象发生,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其次是装备落后。从我市整体情况看,仍有 个工商所没有执法车辆,占基层工商所的 %。至于微型摄相机、现代化的检测设备等更是寥寥可数。再有就是办案经费难支,在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工商所由于经费的问题已经影响到日常监管执法。有的工商所苦于拿不出检测费,甚至放弃案件办理。
3、“四个矛盾” 较为突出
一是高标准要求与低素质状况的矛盾。机关股室顺应依法行政和监管方式改革的需要,对于指导、规范基层分局(所)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而基层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尽如意,其实际执行能力与预期要求相距离甚远。这是一个长期性的根本矛盾。 同时,执法人员严重不足也是制约基层工商执法的一个重要问题。例如,以我们调查的无为县蜀山工商所为例,该所一线在编人员仅8人,承担着辖区5个乡镇、3个综合市场、780户个体工商户和211户个私企业的监管任务,其难度可想而知。另外,年龄结构偏老的问题也是我们在基层调查所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以无为县局石涧工商所来说,该所在编的一线7人当中,35-40岁的2人,40-50岁的1人,而54岁以上的竟达4人,年龄结构严重老化。这与我市自管理体制垂直以来一直很少进人有着很大的关系。由于后续力量不足,目前,我市有 个县局的 个工商所人员缺编,平均只有5-6人。
二是实行刚性标准与谋求弹性空间的矛盾。不管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还是各种办法、规定、制度及考评标准等,均体现了对基层执法工作的刚性约束。而基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希望在操作上给予尽可能大的弹性空间。就是说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度难以掌握执行,不能很好地做到因所制宜、因案制宜。基层埋怨机关箍得过死,机关指责基层随心所欲。
三是指导不力与落实不够的矛盾。站在基层工商所的立场上,现实队伍素质状况,使得基层执法办案需要强有力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希望机关各科室能很好地发挥指导、参谋、协助、支援等作用。但由于机关股室人员的调配受多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实际素质达不到指导职能的内在要求,指导、协调作用体现得并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反映机关股室指导不力,不无道理。站在机关股室立场上,很好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度,因为基层的认识偏差、执行不力而流产,达不到预期效果,则是基层落实力度的问题。正反两方面的问题,都是今后加强基层执法工作中应着力解决的现实难点。
四是职能办案机构与基层分局(所)争抢案源的矛盾。应该说,这是一对积极的竞争矛盾,但问题是在竞争中形成了互不信任、互不理睬的“两张皮”局面。按理,县局公平交易局是办案的指导、协调机构,是系统各基层分局(所)执法办案的总“头目”,但由于公平交易局和各基层所均承担有很重的预算任务,迫于预算任务压力,在办理案件上产生了争抢案源的“分灶吃饭、单打独斗”的局面。公平交易局忙于自身办案、办大案,无暇顾及指导基层办案,基层发案后欲独立完成,不愿请公平交易局参与办理。这种只分不合的状况,分散了有限的办案力量,发挥不了整体合力优势,体现不了执法办案的拳头作用。
(三)基层执法环境亟待改善
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多头执法的问题突出。如与质监、卫生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例如,今年8月份,无为县姚沟、蜀山、白茆等地有不少经营户反映,在今年6月份工商部门己对他们经营的商品进行了全面检查,可未隔几天,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又对他们出售的奶粉进了抽检,并对其中3户下了处罚通知书,要给每户几千元的处罚。类似这样的例子,在乡镇还有不少 。
二是孤立执法。具体表现:许可审批部门发放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吊销、撤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不主动通知工商部门,完全靠主体当事人自觉行为来沟通。反过来,即使工商部门对主体当事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也仅仅只公告而已,各行政许可部门仍然按照本部门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孤立执法,缺乏有效的行政执法链接,必然影响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效力。
三是协作困难。当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时,工商部门只能依靠公安部门来处理;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的工作主动权已不在工商部门手中,公安、法院的办事效率如何,提出怎样的要求或条件,工商部门只能看别人的脸色行事。高门槛、高成本的执法协作,使基层工商部门始终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四是执法“死角”较多。基层工商所管辖的区域一般在农村,随着农村购买力的旺盛,在城区监管较严的情况下,违法分子往往认为,广大农村是消费的"金矿",也是有关管理部门不设防的空档、薄弱处,他们纷纷将大批假冒伪劣产品从城市向农村"进军",发生在农村的违法案件逐渐增多。而根据目前工商所的职权,许多案件不能处理或处理的力度明显不足。相对于城区来讲,农村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差,各种违法行为相对较多,对抗检查的心理较强,过激行为也较多,查处难度较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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