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开支办法
1、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连续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对符合规定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根据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价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按下列比例计发个人补助费:
⑴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均扣除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按所乘列车座位票价的30%计发。
⑵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第⑴项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2、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海南省—下同)20元。
3、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前必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去程可坐飞机,但返程尽量不得乘坐飞机。调动工作、探亲、外出学习、疗养、看病(含陪护人员)等,一律不得乘坐飞机,否则费用全部自理。
四、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开支办法
1、出差期间,出差人员不分职务,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出差,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50元;在其他城市出差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3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2、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3、公司在外地或外单位脱产学习、培训(1年以内)的人员,每期只发给往返2天的市内交通费,学习期间一律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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