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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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要档案、重要档案、重要会议记录必须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只准在档案室查阅。 二)文书资料档案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读使用,不得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 三)非财务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局财务部领导批准。 四)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复印,经批准同意借出或复印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和擅自拆卷,私自摘抄,不得带出局外,更不得划道填字、涂改、损坏文件。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应纳入各项工作计划、议事日程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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