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流失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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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质量,发现和纠正金融企业的税收漏洞,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首先要落实微机记账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其次应重点组织税务稽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的学习和培训,大力提高利用会计软件进行稽查和纳税辅导的能力。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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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我市房地产行业经营现状及税务稽查、管理对策 下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个体经济漏征漏管情况的调查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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