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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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一次 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五征收,计61.5元各承担30.75 元。 五、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诉方代理人 刘树勋 立协议人: 赵殿生 被诉方代理人 张鸿雁 仲裁员 叶振声 ×年×月×日 (印) 书记员 李晓红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0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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