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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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或整幢大楼及其他附属部位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3.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赁期内所剩月份的租金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9-4.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其他条款 10-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的15天内,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向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0-2. 本合同经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10-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0-4.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0-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及通知,通讯地址以本协议列明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有效证明该通知已送达收件人。 10-6.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按本合同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予以解决。 10-7. 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一式三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地址: 电话: 邮编: 代表人/代理人 邮编: 代表人/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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