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工作要贯穿诉讼的全过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诉讼监督,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大有可为。首先,要加强对诉讼关键环节的监督,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玩忽职守等犯罪。其次,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体现预防犯罪的精神,贯彻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正确地适用法,使违法犯罪分子真正得到教育和改造,并使社会上的潜在的犯罪分子受到威慑。再次,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都要贯穿预防犯罪的精神,并根据各个诉讼环节的特点,研究相应的预防对策。 各项业务工作都要注重预防。首先,各项检察业务都同预防犯罪有一定的联系。在办案的过程中要贯穿预防犯罪的精神,在办案外的其他业务中也要有预防犯罪的意识,积极促进预防犯罪工作。而且,在预防犯罪工作上,办案与其他业务也要密切配合,相互促进,而不能彼此分离、相互冲突。其次,预防犯罪是检察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为了做好预防工作,除了在侦查职务犯罪、公诉、诉讼监督等业务工作中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之外,还要在其他业务工作,如受理举报、宣传、开展社会教育、纪检监察、刑事赔偿等工作中,也要探索预防犯罪的策略和方法。自觉地把业务工作同预防犯罪工作结合起来,抓业务促预防,抓预防促业务。
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各项业务工作都有预防犯罪的性质和任务,预防犯罪工作的范围相当广泛,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也有普通刑事犯罪的预防。但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因而打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重点。只有抓住职务犯罪的预防这一重点,才能凸现检察机关的特色,取得显著的成效;才能逐步形成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工作的特有机制,把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二、围绕检察业务核心,规范辅助性预防形式
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思路拓展了,工作也颇有起色。但是,有些做法在操作上不够规范,常出偏差;还有些做法不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因此,当务之急是把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一方面要把检察业务同预防工作结合起来,在业务活动中依法实现预防任务,这是核心;另一方面,要围绕检察业务这个核心,选择适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点的预防工作形式,从而构成以检察业务为核心、以其他若干预防工作形式为辅的预防工作机制。
辅助性的预防工作形式是检察业务的延伸。它们同检察业务有一定的联系,但又不属于检察业务;同检察权有一定的联系,但又不属于检察权;法律允许,但又没有对检察机关提出硬性要求。总之,它们属于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而不是法定责任。这是选择辅助性预防工作方式的出发点。
目前看来,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又比较成熟的辅助性预防工作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宣传、教育和检察建议。有些工作形式,如建立常年联系点或廉政共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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