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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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八十条 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 安全与卫生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八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安全。 << 上一页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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