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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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甲方不再对公布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章 税费 10.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0.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支付。 10.3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上述所得税将由甲方从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向税务当局缴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单据一份。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法庭根据仲裁规定进行。 11.3 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1.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经双方同意的类似事件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12.3 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签字。由双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 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如果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任何一方有权取消合同。 13.2 制造与销售合同产品的合同有效期,从13.1条所述合同生效日算起共8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3.3 不论合同在任何一种方式下终止,双方之间存在的债务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影响。在合同终止后,欠债人应承担义务,直到欠债人向债主付清全部欠款为止。 13.4 本合同用中英文字写三,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3.5 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9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3.7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用英文进行,正式通讯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甲方: 1.中国 公司 地 址:中国北京 大街 号 电 传: 2. 地 址:中国 省 市 电 传: 3.联系人: 乙方: 1. 国 公司 地 址: 国 州 街 号 2.联系人: 电 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1.中国 公司 国 公司 (签字) (签字) 2. 厂 (签字)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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