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技术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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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标准时,乙方应建议甲方改进不合格的“合同产品”并在×个月内再次进行试验.若结果仍不符合,则乙方就可中止甲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甲方可以再次提交另外的样品给乙方进行试验.再次抽样试验,结果符合乙方提供的标准时,乙方将再次给予甲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第九章 保 证 9.1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在合同生效时乙方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与乙方拥有的技术资料完全一致.在合同期间,“合同产品”设计变化的技术通知书和技术改进,发展资料,乙方将及时地送至甲方. 9.2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可靠的,并按第五章的规定按时交付.有关定义如下: 9.2.1 “完整”系指乙方提供的资料是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并与乙方自己工厂目前使用的资料完全一致. 9.2.2 “可靠”系指甲方按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应符合乙方按本合同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规范. 9.2.3 “清晰”系指资料中的图样,曲线,术语符号等容易看清. 9.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9.2条的规定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天内免费将所缺的资料,或清晰,可靠的资料寄给甲方. 9.4 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五章或9.3规定的时间交付资料,则乙方应按下列比例向甲方支付罚款: 迟交×至×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 迟交×至×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 迟交超过×周以上,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 9.5 若发生9.4条事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罚款总数不超过××美元(大写:××美元). 9.6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9.4条中规定的罚款,应以迟交的整周数进行计算. 9.7 乙方支付给甲方罚款后,并不解除乙方继续交付上述资料的义务. 9.8 按第七章的规定,由于乙方的责任,产品经考核三次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9.8.1 若考核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投产,则必须修改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将不合格的产品从合同中删除.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那部分金额.这部分退还金额仅限于合同产品总的范围中不合格产品所占部分.并加年利×%(百分之几)的利息. 9.8.2 如果根据9.8.1条修改合同,则甲方放弃只涉及不合格的那部分产品和零件的制造权,甲方将退回有助于制造这些不合格产品的全部文件,不可复制或销毁. 第十章 许可证和专有技术 10.1 乙方保证自己是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许可证和专有技术的合法者,并能够合法地向甲方转让上述许可证和专有技术而无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负责法律和经济责任. 10.2 与本合同有关的完整的×国专利清单列入附件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专利影印本一式二份.但不给予×国专利许可证或不应包括此许可证. 10.3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许可证和专有技术,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合同终止后,使用×商标的权利也将终止. 10.4 双方都应履行本合同,不应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和公布双方提供的任何技术资料或商业情报. 第十一章 税 费 11.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中国以外的应由乙方承担. 11.2 在执行合同期间,乙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国税法缴税.此税费由甲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十二章 仲 裁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在不能解决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也可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进行,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仲裁院的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12.4 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12.5 在仲裁过程中,本合同中除了接受仲裁的部分外,仍应由双方继续执行. 第十三章 不 可 抗 力 13.1 若签约的任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所引起的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天内以航空挂号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问题.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合同在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之后,双方需向各自政府申请批准,并以最后批准一方的日期作为生效日.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在××天期限内获得批准.并用电报通知对方,随之以信件予以确认.若合同签字后×个月内不能生效,则本合同对甲方和乙方都无约束力,经双方同意,申请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 14.2 本合同用×文和中文书写各四份,×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执中,×文文本各二份. 14.3 本合同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即自动失效.除非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另有协议,第二阶段合同产品开始日期将由乙方来华指导时,双方签订备忘录予以确认. 14.3.1 合同期满前×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或乙方均可提出要求进行合同延期的谈判,届时签订合同延期的专门条款. 14.4 合同第一阶段在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合同第二阶段的开始日期预期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个月. 14.5 合同终止前,任何合同项下发生的未清理的赊欠和债务将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合同的终止并不能解除债务赊欠一方对另一方债务? 14.6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7 合同签字前双方之间的所有来往通讯文电,从合同生效之日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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