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8.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8.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9条 其他规定
9.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9.2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合约、理解和通信。
9.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9.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合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需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 而作出。
9.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9.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0条 通讯
10.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10.2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1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1.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2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2.2 本合同正本一式九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并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 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协议清单(略)
附件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留的权利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其转让附件一所列的23个石油合同项下的权益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后,仍保留以下权利:
1.所有上述23个石油合同中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重要条款的修改,事先需要报集团公司并转报原审批机关确认;
2.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报批,需经集团公司行文上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
3.协调对外合作油气田的跨界问题(不包括与股份公司所管辖的油气田的跨界问题);
4.从石油合同开始执行之日起,在石油作业中所获得的资料的所有权归集团公司,资料的保密期由集团公司确定;
5.批准勘探期的延长(不包括第一、二阶段的延长);
6.确认面积撤销;
7.石油合同项下的中方留成油。
权益转让协议
权益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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