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许可或转授权。
6.3 甲方未经乙方正式书面同意,不得对“用于ivr服务的节目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和应用。
6.4 关于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资料归甲乙方双方所有。
6.5 如果因为乙方提供的“用于ivr服务的节目内容”的版权导致纠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因为版权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四章收费及分成
七、 资费标准
7.1
“用于ivr服务的节目内容”的资费标准由甲方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后向相应电信运营商申报,同时报乙方备案。如果变更资费应及时报乙方备案。
&n sp; 7.2 收益分配: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净收入(见7.3款定义)的xx%作为内容使用费和市场推广费。
即净收入分配为:
甲方:%
乙方:%
7.3
净收入:净收入指用户使用双方合作提供的内容而支付的信息服务费总额,扣除甲方应当向电信运营商和第三方平台支付的代收手续费。因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的各类税款由甲方代缴,甲方必须向乙方出具代缴税款发票或者证明。供双方分配的净收入计费以甲方与运营商的对账单为准。 7.4 结算时间:按月结算。“甲方”在收到运营商结算款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当月的款额。
■ 甲方于每月三十(30)日前,将上个自然月自运营商处收到的该合作项目服务费净收益总额中的xx%支付给乙方
&n bsp; ■
在每次向乙方支付净收入中乙方应得的部分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净收入的计算说明,以便乙方确认每次的净收入金额。若双方产生争议、则净收入以运营商实际向 甲方支付的净收入为准计算。如果甲、乙计费误差超过3%,双方具体协商解决。
■ 双方确认后将乙方应得净收入汇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银行账户资料如下:
乙方开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账号:
7.5 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支付的任何一期净收入分成后一周(7)日内,按收到的甲方付款
额向甲方开具商业发票。
  八、 费用核查
8.1
在电信运营商的协助下,“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销售情况资料进行核查。如经核查发现“甲方”有提供虚假结算数据、资料的行为,则“乙方”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8.2
如经核查发现“甲方”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乙方”通知指出后改正的,“甲方”除应向“乙方”补齐应付之合作分成费,还须支付应补齐费用的一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8.3
如“甲方”故意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乙方”通知指出后仍无实际改正行为的,“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应向“乙方”补齐应付之合作分成费,仍须支付 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第五章其他条款
九、 其他条款
9.1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克服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的一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将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该中止期相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须为此付出任何罚款。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9.2
合同双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机密”,并承担因泄密所造成对方的全部损失和连带的法律责任,除非此种义务的履行受到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的限制。
& nbsp; 9.3
本合同规定的所有通知及其他函件往来,在用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时,即视为已送达;双方联系方式见本合同首页。一方可以临时书面指定的其他通讯地址。其它通知方式,则以收受方实际收到之时视为已送达。
9.4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但双方为合并、整合、出售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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