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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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户:____ 存货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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