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
|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核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_______ 乙方首席代表: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公文方案: “一户通”税费缴纳协议 下一个公文方案: 认证合同更改协议
|
|
|
看了《深圳市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的网友还看了:
[合同范本]深圳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范本]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 范本 [合同范本]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01版) [合同范本]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合同范本]深圳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深圳动产拍卖行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范本]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范本]深圳市动产拍卖行委托拍卖合同 [法律文书]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书 [公文写作]2007年上半年深圳市二手楼市报告——空间巨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