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本船起货机及其他一切设备符合本船靠
挂港口的规定,还保证本船随时持有现行有效证件,在
各方面符合这种规定。如船东未能照办使其符合上述规
定或未持有上述证件以致岸上人员不能作业,则由此损
失的时间应停租,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船东负担。
租船人有权免费使用船上的绞车、吊杆包括重吊及
/或转盘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货机应保持完好工作
状态,便于即时使用,但租船人打算使用重吊时仍应给
予足够时间的通知。
熏 舱 在租期内,船东提供有效的熏蒸灭鼠证书或免疫证
书。由于载货或根据租船人指示而靠挂港需要熏蒸,均
由租船人负担,其他原因的熏蒸由船东负担。
停 租 16.(a)如时间损失是由于:(1)人员或船用品不足;
(2)船壳、机器或设备损坏;(3)船舶或货物遇到海损事故
包括碰撞和搁浅而造成延误;(4)修船、进干船坞或保持
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5)未持有或未随船携
带货运需要的有效证件及/或其他船舶文件,包括有效的
马拿马和苏伊士运河丈量证件;(6)船长、船员或水手的
罢工、拒航、违抗命令或失职;(7)任何当局因船东、船长、
船员或水手受到控告或违章对本船实行拘留或干预(但
租船人的疏忽行为或不轨行为所引起者除外);(8)船东
违反租约而停工;(9)由于本条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
目的(恶劣天气除外)或由于伤病船员上岸治疗而使本船
绕航、折返或靠挂非租船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10)本租
约另有规定的停租项目或其他任何原因,以致妨碍或阻
止本船有效运行或使本船不能给租船人使用,则从时间
损失起至本船重新处于有效状态,在不使租船人比时间
损失开始之时的船位吃亏的地点恢复服务止,租金停止。
(b)如装卸货物所需的绞车/转盘吊或其他设备损
坏或不堪使用,或绞车/转盘吊动力不足,则开工不足的
时间应按所需作业的绞车及/或转盘吊的数目比例计算
时间损失,如上述原因使装完或卸完整船的时间推迟,则
开工不足的时间应相应地全部停租。如租船人要求继续
作业,则船东支付岸上设备费用以代替绞车/转盘吊,租
船人仍应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上转盘吊数目不够,则
租金应按岸上可供使用的转盘吊数目比例支付。
(c)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装卸工人
待时费,如有罚款也包括在内,均由船东负担,并从租金
内扣除。
(d)租船人有将任何停租时间加在租期内的选择
权。
(e)如本租约所说的原因使本船延误达6周以上,
租船人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
航速索赔 17.联系本租约第1条,如本船航速减低及/或耗油
增多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多耗用燃料的费用,应从
租金中扣除。
征 用 18.在租期内,如本船被船籍国政府征用,则租金应
从征用之时停止。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时船
上存油金额应退还租船人。如征用期超过1个月,租船人
有解除租约的选择权。
干 坞 19.从上次油漆船底算起,不超过10个月,本船应
在船东和租船人双方同意的方便地点和时间,至少进干
坞一次(清洗油漆船底)。
船长责任 20.船长和水手应尽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惯常的
和提单 协助。在航次、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应听从租船人
的指示。船长本人或经租船人要求授权租船人或其代理
人按照大副或理货收据签发提供的任何提单。
指示和 租船人应给船长各项指示和航行指导,船长应保存
航海日志 完整正确的航海日志供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查阅。甲板、
机房日志应用英文填写,最迟应于每航次完毕时交给租
船人或其代理人,如未照办,则以租船人提出的数据为
准,对此船东无权申诉。
如租船人有理由对船长、船员或轮机长的行为不满,
船东在接到不满的情节后,应立即调查,如情节属实,船
东应予以撤换,不得拖延。
21.装卸工人和理货员由租船人安排并作为船东的
雇员,接受船长的指示和指导。租船人对雇用的装卸工
人的疏忽、过失行为或判断错误不负责任,对引水员、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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