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
第2章 双方陈述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双方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 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 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 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 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
3.2.2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3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5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9 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第4章 并网条件
4.1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2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3 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4 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 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xx)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4.6 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7 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4.8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9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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