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业务之相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装设或变更wlan之客户端ap设备者,应缴各费依wlan业务收费标准计收。
四、申请设定或变更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及特别业务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计收。
五、申请设定或变更客户端接取设备应缴付接线费或系统设定费,按每部每次计收。
第十五条 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月租费如下:
一、数据电路、调制解调器月租费:按本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价目计收。
二、通信埠月租费:按租用通信端口速率计收。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以16kbps为单位,按其通信距离及通信量计收。
四、每一通信埠所设定之固定通信超过十六路时,每增一路加收_________元。
五、特别业务月租费:按其速率计收。
六、加租wlan客户端ap设备者,按wlan业务相关收费标准计费。
第十六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以本公司电路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电路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电路租费按实际租用日计算,每日租费为全月租费之_________。
如仅部份固定通信装妥,则装妥之数据电路、调制解调器及通信端口等月租费按上述标准计收,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日计收。
客户加租wlan业务者,除前项之规定外,wlan部份以该业务装妥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客户端ap设备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第十七条 本公司提供瞬间超额讯务(excessburst,简称be)功能,提供客户在网络系统负载低时,于单位时间内传送高于约定信息讯务(committedburst,简称bc)之讯务量,惟此高额可能因网络拥塞而漏失致无法传送至收信端,该部份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客户须自行负责重送。请客户依实际信息传输需求,申请约定信息速率(cir),并依照每一固定通信连接(pvc)之be值上限为同一pvc之bc值规定办理。(注:约定信息速率《cir》为单位时间内可传送之bc,即cir=bc/t)
第十八条 介接本业务之电路其传输速率为128kbps以上时,可设定两个通信埠;其数据电路月租费仍按其租用传输速率计算,惟通信端口月租费及通信端口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按其实际租用端口数及约定信息速率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应缴各项费用及收费标准详如价目表,费率如有调整时,按新费率计收。
第二十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倘因本公司通信网路或系统设备发生故障而全部阻断不通,本公司未于_________小时内修复,其租费之扣减国内电路连续阻断满_________小时者,每_________小时扣减全月_________之租费,但不满_________小时部分,不予扣减。部分时间使用之电路连续阻断满规定之每日使用时间者亦同。传输速率一、五四四、000比次之国内电路连续阻断满_________小时以上者每满_________小时扣减一日应付租费之_________,未满_________小时者,不予扣减。但最多以扣减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除本项前段规定扣减租费外,本公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本公司察觉或接到客户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终止租用本业务,应于预定终止租用日_________日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由于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_________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三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应缴之费用,应在本公司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本公司得注销其申请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经再限期清缴,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用,本公司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并追缴各项欠费,并得暂停客户所租其它电信设备之通信。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得使用本申请书所载内容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如因情势变更,得暂停或终止本业务之经营,客户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但本公司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之日前_________个月公告并通知客户。
第二十六条 本契约条款未规定事项,客户同意遵守相关法令规定、本公司各项服务营业规章规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统一编号:_________ 统一编号/身分证字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协议书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派遣人员”,系指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协议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租赁费”,系指乙方因聘用每名甲方派遣人员每月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1、管理费
2、派遣人员工资
3、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
4、本协议《租赁约定》(附件)中规定的派遣人员福利费用
第二章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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