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的代理q
(b)是q否q單邊代理q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q
(c)是q否q單邊代理q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q
(d)是q否q單邊代理q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q
(e)是q否q單邊代理q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q
(f)是q否q單邊代理q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q
(g)是q否q單邊代理q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q
(h)是q否q單邊代理q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q
(i)是q否q單邊代理q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q
*租客必須就所列的每項物業分別簽署。
附表2
代理的責任
代理須 —
(a)為租客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
(b)因應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視察物業;
(c)進行商議,並按租客的指示向物業的業主提交所有要約;及
(d)協助租客與業主就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須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及5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業主就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於:
□(8)簽署租契時,
□(8)租契指明的租賃期開始時,
向代理支付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錯而令該具約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則租客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況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佣金連同利息/不連同利息(1)退還予租客。
3.如租客與業主非基於租契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於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為承租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目的而與其他地產代理合作,則租客無須向該等其他地產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除本附表第2、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業主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租客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
對物業所擁有的權益
按照本協議第5條,就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所擁有的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詳情如下︰
附表5
註釋
(1)指刪去不適用者。所有刪除必須加以簡簽。
(2)在本協議第1條內填上有關地產代理業務實體(即俗稱商號)的名稱。
(3)單邊代理 —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
雙邊代理 — 指代理既為租客亦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 —指代理只為租客行事,但於稍後亦可能為本協議附表1所列某項物業的業主行事。
(4)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可由租客與代理商議。
(5)指明親屬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東 —指在代理的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的行使的人。
(7)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包括 —
(a)身為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團體的成員;
(b)與對物業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的人有合夥關係,或受僱於該人;或
(c)屬於任何關乎物業的安排或協議(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的一方。
(8)請於適當的方格內劃上“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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