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本协议书能继续执行至完毕.
二,如果在三十天内,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协议书
项下未付的全部分期金额和应付利息立即到期.借款人须于宣布之日起××天内清
偿全部悬欠的贷款本息.由此而引起贷款人的任何损失,均应由借款人负担.
三,本协议书的修改和补充,需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仲 裁
有关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解决.
如上述争执不能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贷款人宣布之日起××天内协商解决,则双
方同意将争执事项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由三方成员组成:
一方由借款人指定:
一方由贷款人指定:
第三方由双方共同指定.当双方对指定第三方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斯
德哥尔摩商会主席指定.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上诉或反对.借款人
在此特别放弃其被控告的财物没收的任何豁免权,放弃给予其本身或其财产免除宣
判执行的任何权利.该裁决可通过任何一家有权力的法庭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一,通知方法.
所有需要的或发出的书面通知必须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为之:
1.专差送达;
2.经电传及(或)电报;
3.已支付挂号邮费的航空函件.
通讯地址是:
借款人:公司全称
地址
负责人名
电传
电报挂号
贷款人:银行名称
地址
负责人名
电传
电报挂号
双方同意用最快捷的通讯方法通知更改上述地址.
二,协议书生效.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终
止.
三,协议书及通讯使用的文字.
1.本协议书以英文缮写.
2.本协议书有关各方之间的通讯以及往来文件以英文缮写.
附件:附录三件.
贷款人借款人
中国银行××分行××国××公司
(签字) (签字)
见证人 见证人
(借款人指定的银行)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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