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三)如乙方由於不可抗力情事之原因,全體或部份人員暫時不能履行合約規定之任務與責任時,乙方應將此項不可抗力情事,儘速通知甲方,在此期間,訂約雙方俱不負責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延擱之作業時間,惟原因消失後乙方應即恢復工作,不得藉故拖延。
十一、保密事項:
本服務合約各項文件、資料、底圖及甲方提供乙方參考之技術資料文件,乙方有代為保密及責成參與人員保密之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任何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份發表、借與、給與或售與第三人。但經由甲方公佈或公開後即解除保密之義務。
十二、履約爭議與訴訟:
(一)本委辦案進行中,乙方對本合約各項條款,以及其附件中各項規定有疑義時,應在執行前向甲方提請解釋,如乙方對甲方解釋不為認同時,乙方應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甲方提出異議。
(二)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釋或異議之請求時,應以書面答復。乙方對甲方答復異議之內容不能同意接受時,乙方得申請調解或提出申訴。
(三)前項之調解及申訴仍無法解決時,兩造得採訴訟方式辦理,雙方同恴以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屐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屐約期限或免除合約責任。
十三、屐約期限延期:
屐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一)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三)甲方應提供予乙方資料、器材、場所或應採行之審查或同意,配合措施,未依合約規定提供或採行。
(四)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五)甲方之延誤而影響合約進度者。
(六)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合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工作人員保險:
委託期間,乙方應提供所屬員工必要之保險,其費用及參保手續由乙方負責。
十五、著作權及智彗財產權:
(一)計畫執行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執行情形對第三人發表;計畫完成後,乙方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使用。
(二)乙方依本合約所提出之各種報告,其資料、內容應保證不侵害第三人所擁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財產權。
(三)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訴訟,乙方應自費為甲方提供辯護,並負擔甲方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
十六、罰則:
(一)乙方辦理本案如有洩密、疏失、管理不善等情事,致甲方遭致損失,乙方應負全頁,並列為往後合作對象之拒絕往來戶。
十七、合約附件:
本合約評選須知及乙方於服務建議書中所提出之承諾均為合約一部份,具拘束乙方之效力,但服務建議書內容如有抵觸時以合約條文為準。
十八、合約生效規定:
本合約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十九、附則:
(一)乙方辦理本案僱用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甲乙雙方應於工作期間隨時聯繫,協調本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由任何一方召集有關人員舉行會報,共同商討工作原則,並檢討成果與進度。
(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合約轉讓第三人。
(四)乙方執行委辦工作應遵守本合約各項規定並接受甲方之監督,且不得直接或間接聘僱甲方人員參與。
(五)乙方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通知撤換,乙方不得拒絕。
(六)乙方履約人員如有異動,應覓得相當學歷人員經徵得甲方同意後遞補。
(七)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法令辦理。
立約人甲方: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
處長:林永發
地址:364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水尾坪100號
電話:(037)996100
立約人乙方: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日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