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政府关于避免双得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议》对让与人征收的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让与人承担。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让与人承担。
第十一章 履约保函
11.1 协议双方签字后三十天以内,让与人应提交金额为协议总价10%的履约保函,该保函应由北京中国银行根据外国某一银行向北京中国银行提交 的反担保开具。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将持续到协议产品验收和协议设备保证期结束以后。
11.2 上与人应按协议附件____的格式提交履约保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11.3 如果让与人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某项义务,引进方将有权对该保函行使追索权。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如果让与人和引进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洪水、水灾、台风、地震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协议的执行,则履行协议的期限将推延一段相当于该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过电传或电报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之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邮具的证明文件交另一方确认。
12.3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习快解决继续履行协议的问题。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13.1 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如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促裁解决。
13.2 仲裁将在期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乐摩托车商会仲裁委员会按其程序和规定进行仲裁。
13.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3.4 仲裁费用期间,除了协议中拉交仲裁的部分这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义务。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14.1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一九九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北京签字。双方将在必要时向各自政府申请批准协议,协议生效日期将以下列事项最后一个发生的日期为准:
a.最后得到政府批准一方的批准日期;
b.世界银行对协议的批准;
c.引进方收到履久保函。
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使协议获得批准,并用传真或电伟通知对方并以书面确认。
14.2 如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经过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则双方有权取消本协议。
14.3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____年有效,有效期满后协议将自动失效。
14.4 协议有效期满将不影响双方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将继续付给债权人未付的债款。
14.5 本协议以英文书写,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4.6 本协议由条款第一章至第十五章及附件____至____组成。协议正文及附件者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 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和分包将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以后生效,同时将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通讯应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收面形式一式两份用挂号航寄。
14.9 尽管本协议本章141款的规定,如果不是由于让与人的责任而使协议____在签字后三个月内仍在终止本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赔偿支付和双方已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15.1 引进方:
名称: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本郊二里沟进口大楼
电传:22075 cntic cn
传真:(01)8316696
15.2 让与人:
名称: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
电传:________
传真:________
15.3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引进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让与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国际技术转让协议
国际技术转让协议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获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来源:中国律师网 *》,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由专职律师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