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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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 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47.2 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移交证书, 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赔偿费 的数额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 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7.3 竣工奖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规定的时间前完工,业主则应根据第48款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 和签署日期与第43款规定的完工时间之间的天数,按照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数额,支付承 包人每天的奖金。 为使业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 定该区段完工的日期。为使承包人有权得到奖金,要求将被实施工作的细节及奖金总额 在规范中规定。 为了便于计算奖金数额,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关于区段完工的日期应固定不变,除 非另有协议,不得以第44款或本条件其它任何允许延期的条款为由,对竣工日期给予调 整。 _一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证书证明,到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为止,该区段合格完工,则按照 第60款,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技术规范计算的奖金支付。 48.1 移交证书 在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并已圆满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要 以预定速度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内完成任何未 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给工程移交证书的 申请。监理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移交证书,其 中写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付本;或者 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发给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 作。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基 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维修好所指出的工程 缺陷,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工程移交证书。 48.2 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样,按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监理工程师就下列工程发给移 交证书: (a)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或 (b)监理工程师表示满意认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业主占有使用 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对这种先行占用合同中的未作 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 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监 理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移交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承包 人即应被视为保证在保修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 要求修复地表 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 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保修 49.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时间自: (a)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又第48款规定发给了证书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文第48款规定发给不止一份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 签发之日分别算起。与保修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 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移交给业主。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应在竣工日期以后 尽快予以完成。 (b)接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e 终了2前的位变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理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z儿 49.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 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款决定增加一笔金额到合同 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4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 从事此类工作并付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 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 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应通知 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 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 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年数。 (b)当发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将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中标函签发之日确定)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年数以上时 间发生的缺陷。 50.1 承包人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 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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