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运抵交货地点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卖人送标的物至买受人指定现场。
第九条 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由出卖方负担,运输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 检验地点、时间:出卖方将配电箱送至买受方指定的地点,时间为标的物送达之时。
第十一条 验收:
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交付前,由甲方和乙方在 3个工作日内共同开箱检验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数量等状况。
2、经双方共同验收,货物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对产品和安装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买方在验收及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妥善保管的同时于发现问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如经检验异议属实,则甲方可以退货,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付款及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方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出卖人将货送到买受人指定现场后办理完出入库手续,买受人支付出卖人总价款的50%,安装验收合格后,买受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两年)满后买受方支付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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