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不 可 抗 力
1. 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经双方书面确认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将事故情况、初步损失情况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二周内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传真或以其他可为书面记载的方式通知另一方。
3. 事故消除后,双方须积极配合,力争继续、完全地履行各自职责;如果因不可抗力彻底不能履行合同,则解除合同返还对方财产。
第八条.违约处理
· 本合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即生效,供需双方任何一方无故(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除外)终止本合同,将赔偿因合同无法履行所带来的损失,支付另一方相当于合同所涉及金额2%的违约金。
· 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由于乙方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支付预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的,则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需支付违约金。
·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货款,每延误付款一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附则
1、合同签订后,未经对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为凭。本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省烟草公司**分公司 乙方:福建***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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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电话(传真):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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