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问题,引导广大机关干部把精力集中在想干事上,把本领体现在会干事上,把目标锁定在干成事上。此项工作由区直机关工委牵头负责,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配合。
7、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全面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创新载体,完善内容,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对应公开的项目建设事项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采取多种形式和载体进行广泛公开,制定《全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牵头负责,区纪委(监察局)、区发改委、区政府法制办配合。
8、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作为提升机关效能的突破口,重点完成“两集中”改革、并联审批和“两横一纵”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同时推行缺席默认制、超时默认制、全程代理制、特事特办制等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最大程度缩短办事时限。积极推进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此项工作由区政府办牵头负责,区纪委(监察局)、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9、加强招投标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重点解决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买标卖标等问题。并创造条件逐步向乡镇延伸。此项工作由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区建设局、区纪委(监察局)配合。
10、建立健全效能制度体系。(1)围绕建立我区“教育先导、制度规范、监督落实、改革统揽、整体推进、科学评价”的惩防腐败体系,建立“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保廉体系。此项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设局、区政府法制办配合。(2)按照服务项目建设的要求,建立操作性较强的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制度体系,重点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三项制度。此项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区委办、区政府办配合。
11、加大对重点项目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效能监察力度。(1)制定出台《临川区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试行办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实行效能监察,加强对预算、招投标、施工变更、验收结算等全过程监督,促进工程建设的优质、高效、安全、廉洁。此项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区建设局、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配合。(2)加强优化发展环境监测点建设,建立健全更具广泛性、代表性,上下联动的立体监测网络,在现有监测点数量上再增加20%。进一步创新监测方式,拓宽监测范围,充实监测内容,全方位、多角度收集了解监测点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机关效能建设和发展环境方面的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好监测成果,适时进行通报,并将监测成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此项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区招商局、区工商联等部门配合。
12、提高党员干部能力素质。以提高科学判断形势、敏锐把握趋势的洞察力,敢于破解难题、善于抓好落实的操作力,愿做群众工作、会做群众工作的亲和力,冷静应对复杂情况、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驾驭力等四种能力为核心,重点建立教育培训、监督考评、行政创新、机关文化四大体系,全面提高各级机关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为项目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此项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六、相关要求
开展“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创建我区最优发展环境,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以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认识迅速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及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分工职责。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牵头负责单位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配合单位要全力支持、加强协作。要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将工作进行分解,做到机制健全、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把12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专栏、简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事事高效能的浓厚氛围。要坚持典型引路,注意发现、培养和推广先进典型,使机关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有榜样、赶有方向。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反面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及时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12个方面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制定考核方案,并与重大项目、政风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区政府经济社会指标考核体系相结合,认真进行总结和考核。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取得优秀成绩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成效差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四)严肃党纪政纪,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破坏项目建设和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人和事,要实行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效能案件要从严查处。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