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花名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4)每年7月31日前,区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扶助金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并反馈给区人口计生局。
5、退出程序。
(1)每个月底前,村(居)委会依照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户籍迁移等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后,填写《槐荫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办(镇)初审。
(2)办(
镇)须对村(居)上报的《退出报告单》进行个案情况入户调查、审核,将经审定的《退出报告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人口计生局。
(3)区人口计生局对办镇上报的退出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后依据《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全区奖励扶助管理信息档案”,在每次奖励扶助金发放前50天将退出奖励扶助的名单报代理发放机构,注销个人奖励扶助金账户。
(4)每年12月底前,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办镇,对奖励扶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进行审核,对确认错误的对象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注销个人奖励扶助金账户,退还全部奖励扶助金。
(四)资金来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级负担;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区财政负担。
(五)资金发放和管理。
1、资金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人口计生局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情况,应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六)奖励扶助实行时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区执行;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区试行。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由区人口计生局和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检查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公平公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检查督导。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每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工作考核。各办镇、各部门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扶助制度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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