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且男性年满40周岁,女性年满30周岁的人员;
6.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地人员;
7.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
8.军队退役人员、企业军转干部、烈军属;
9.市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单亲且抚养未成年人者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在
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岗位补贴。
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九)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在个人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地调整补贴标准。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当年度养老保险费(按100%比例计算)的20%予以补贴;对其中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及在缴费年度内全程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的,分别按30%和50%予以补贴。
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按100%比例计算)的30%予以补贴,其中在缴费年度内全程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的,按50%予以补贴。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测算,2009年缴费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按20%标准补贴的额度为88元/月,按30%标准补贴的额度为132元/月,按50%标准额度为220元/月。以后每年的补贴标准,按当年应缴养老保险缴费的额度相应核算。
3.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0元。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已享受满3年社保补贴的,再次按规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实现灵活就业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再次享受期满,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享受期限可按规定延长至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时间自2009年7月起执行。具体办理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为各类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帮助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的各地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根据其扶持创业的成功率,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经费。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根据皖编办〔2003〕118号文件精神,街道、乡镇全部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有条件的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专管员(协理员),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全市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面积要达到4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行政村要有固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
(十二)提升基层就业服务工作水平。街道(乡镇)、社区和有条件的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作用,着力提升社区(行政村)服务水平和就业援助功能,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按规定落实劳动保障专管员(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业务培训费用。
(十三)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和人员编制。按照《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各项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进一步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部实现网络互联,并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管力度,严格职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其服务质量。
(十五)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按皖政〔2008〕51号文件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好统计和相关服务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按皖政〔2008〕51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重点为招商引资企业(缺工企业)培养亟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四、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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