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发展改革局对改制初步方案进行把关,认为可行的,上报主管副区长同意后预批,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筹备阶段。
(三)区发展改革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筹备工作。主要包括: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制定等。
(四)方案确定及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审议表决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在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资产处置过程中,通过招标方式聘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服务等中介机构,降低改制成本。涉及政府收费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在10万元以下的减半收取,10万元以上的最多收取不超过5万元。资产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产籍变更和工商、税务、
土地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证照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水、电、汽、暖等配套生产设施的供应渠道不变,沿用原有的各种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享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为企业职工的,改制后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其费用应列入企业成本。
(四)按照城市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市教育、文化、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办法,将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纳入城市统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在“城中村”与城市管理完全接轨以前,应继续对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予以支持。
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稳妥推进。各区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规程。各区发展改革局、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指导、服务,及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搞好宣传发动。要把对群众的宣传发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三)强化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都应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过程的法律监督,可聘请律师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提供法律服务。各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以及隐匿、私分、侵吞集体资产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市内各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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