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五)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合理需要的原则,无偿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并实行“小面额货币首兑责任制”。即金融机构在接到单位、个人提出的零星小面额货币调剂申请时,负责无偿、及时办理,不得找借口拒绝、不得相互无理推诿。
(六)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造成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由人民银行确定的各金融机构兑换点(各金融机构均有一指定网点)负责兑换,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7]28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办理。
四、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工作责任
(一)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认真做
好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为损伤券处理且不得对外支付。如有违反,人民银行将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①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②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
③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④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⑤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缴存款质量必须符合《省金融机构回笼钱捆质量标准》要求,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齐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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