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根据规定、约定,有权要求其限期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其认建认养协议中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二条 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建设或管护,导致林木、绿地毁坏的,林木、绿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要求整改,对整改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可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其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认建认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林木、绿地
内擅自增加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植物配置和园林景点,不得改变林木、绿地性质,不得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在设立的标志牌上标注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不得私自转让认建认养权。确需建设与绿化相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要按规定报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修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保护。严禁对邓小平故居纪念园、邓小平故居绿色长廊、思源大道等城市标志性、纪念性的已认建认养的林木进行移植、截干、过度修枝和占用。确需移植、截干、修枝和占用的,应向相关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破坏已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在认建认养林木、绿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认建认养的林木下、绿地上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污水、污物等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的。
(四)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对认建认养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市绿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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